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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试样送检管理规定

编辑:泰安优路教育时间:2022-11-29

1、现场试验人员应根据施工需要及有关标准的规定,将标识后的试样及时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。

2、现场试验人员应正确填写委托单,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明。

3、办理委托后,现场试验人员应将检测单位给定的委托编号在试样台帐上登记。

4、现场试验人员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,核查报告内容。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,应及时报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、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。

5、检测试验报告的编号和检测试验结果应在试样台帐上登记。

6、现场试验人员应将登记后的检测试验报告移交有关人员。

7、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、替换或修改。

8、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需要修改时,应由现场试验人员提出申请,写明原因,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。涉及见证检测报告送检信息修改时,尚应经见证人员同意并签字。

9、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、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,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处理,监理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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